章二
但是,依照常例,公民就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子,单是父亲或母亲为公民,即其子不得称为公民;有时候,这种条件还得追溯更远,推及二代.三代或者更多世代的祖先.这诚然是一个通俗而简易的定义,可有些人将提出这样的疑问:那上三代或上四代的祖辈怎样成为一个公民的呢?里昂底尼的高尔吉亚......部分出于嘲讽,部分也是为了给自己解嘲......说,"石灰泥浆是由灰泥匠制造的,拉里萨公民就是由公民匠(第缪俄古)制造的,第缪俄古这行职业(这些职官)就在制造拉里萨公民."但在实际上问题是单纯的,按照我们上述的定义,那些〔被制成为公民的〕人们如果一旦参加城邦政体,享有了政治权利,他们就确是公民了.〔我们的定义比以血统来论断公民身分较为妥贴;〕因为"父母双方都是公民,则其子也是公民"这种的话,没法应用到一个城邦的初期居民或创始的人们.
此外,对于由政体的变革而获得政治权利的人们可能会提出更大的疑难.譬如,在雅典,克勒斯叙尼在驱逐了僭主们之后,把许多外侨以及外邦居留民中的奴隶编入雅典各部族间.在这些新增的公民方面所引发的疑难,实际上不是某人是否为公民的事实问题,而是这些〔事实上已是公民的〕人们是否应使他们成为公民的法制问题.从这个问题又可引起进一步的问题,即凡在道义(成规)上不该为公民的是否可以成为真正的公民?而凡不合道义的事物是否就为虚假的事物?如今,恰好有些人,按照道义说来,不应受任为官吏,竟然做了官吏,我们也并不因为他们治理不良就说这些人不是官吏.〔就公民说,情况也相似.〕他们既然被认为参予城邦统治机构的人们......我们上述的定义就是以具有参加议事和审判的职能的人作为公民......那么,在变革后凡已经获得这些法权的人们,实际上就须称为公民了.
章三
至于他们该不该成为公民,那是另一回事,这与我们以前所述及的范围较大的问题有密切的关系.说到城邦时,曾提到一个相似的疑难,某一作为(措施)是否可说这是城邦的作为(措施).以一寡头或僭主政体的转变为平民政体为例,有些人这时就拒不履行公共契约或相似的其它义务,说这些契约不是城邦所订,只是那个僭主的措施.他们认为某些政制是凭借暴力建立起来的,并不以公众利益作为建国的目的.但是这样的争执同样也可施之于平民政体,平民政体也有以暴力创始的,如果说一个寡头政府或僭主政府的作为,可以否认它作为城邦的措施,那么这个平民政府的作为也是可以否认的.于是这个问题又引发了另一问题:......我们将根据什么来确定这一城邦为"同一"城邦,或相反而为"别一"城邦?
专从〔自然条件,〕如土地(国境)和人民,考察城邦的异同,这是很肤浅的方式.城邦的土地和人民是可以划分的,或划分为二,或者作更多的划分,让某些人民住在一个区划之中,而另一些人民则住在另一区划中.〔这样的区划是否就使一城邦失去其同一性?〕这种疑难是不足重视的;在这里我们应注意到"波里(城邦)"这一名称是具有多种命意的.即使就全部人民居住在整块地区的情况来论述一城邦,问题还是存在的:这个城邦在什么时候或什么条件之下才能确实认为同一城邦.确定一个城邦不应以垣墙作标准.把伯罗奔尼撒全区建筑一座围城是可能的,〔但这样是否就可说伯罗奔尼撒已成为单一的城邦呢?〕巴比伦可以说正是这个样子,其它"民族国家"的版图也是这样,一个城邦是难与比拟的.据说,巴比伦曾被敌国入侵,占领了三天之后,还只有一部分人知道境内发生了这样的大事.但是这里所涉及的疆域问题应以另作论述为宜.确定城邦疆域的大小以及邦内应以一个民族为主或可兼容几个民族,这些问题的思考是政治家的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