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二
凭一份劳动谋两份食用,这是困苦不堪的;而我们的疑问也就回到原先又何必把土地划分公私两区?为什么不让农民就在所分配的同一块〔双份的〕土地上从事耕耘而兼供私家和战士(公家)的粮食呢?而在所有这些问题上,希朴达摩的思路是混乱的.
他在司法改良方面所拟的判决手续也未必妥善.他认为对每一件控诉案,虽然原告人只提出一个简单的罪状,审判员(陪审员)也应作出分别量罪.等级处罚的断决.这样,他竟然让审判员转变成仲裁人了.分别量罪和不同处罚只在仲裁法庭中可能进行,那里仲裁员虽然也有若干人,但他们可以合议,经过共同斟酌后确定某种适当的罪罚;至于在公审法庭中,这样的论罪方式是不可能的,大多数城邦的法规都特别注意到在公审法庭上,所有审判人员都不能互通声气.由那种论罪方式引入公审法庭所引起的纷扰是可以想像的.如某一讼案,原告请求处罚被告二十米那,于是审判员们认为被告的确应该赔偿原告所受的损害,但是对于偿金数额却各有不同的意见:或断定为十米那......或者原告所要求者为数更大而法官所断定者为数更小......另一审判员断定为五米那,又一审判员则断定为四米那.这样,各人对原案各个做了分析和衡量,〔法庭的审判员为数既然甚多,〕就有可能出现全数照偿以至全不赔偿的许多判案.这又将以什么方法来总决这些不同的判断?另外关于伪誓罪的议论也是不恰当的,对原告一个简单而无差别的申请,或同意或否决是不会构成伪誓罪的.审判员不准原告人二十米那的赔偿要求,但并不就是判定被告完全没有亏负,他所断定的只是被告所负者实际上并不是二十米那而已.要是审判员知道被告实在从没发生亏负二十米那的事情,却仍然责令他作二十米那的赔偿,这样他才犯了伪誓罪.
至于尊敬有所创见以利邦国的人们,听起来,像是正当的,实际上施行这种政策却未必有好处.这种政策鼓励改革也会引起反动,于是就可能会造成城邦政治的纷扰.这里,可作进一步的讨论,有些思想家考虑变革的利弊,认为虽然有较好的新法是否就应该废弃旧法(祖制)也是可疑的.在守旧的人看来变革总是有害的,而且有些建议看上去是为邦国谋福利,实际上目的却在于破坏旧章和原来的体制;按照这种情况说来,我们就不能赞成希朴达摩的意见了.涉及这类问题,我们当作较详的申说.各家的想法,对于这点很不一致,有时的确可说变革是有益的,在其它各种学术方面已屡次证明因变革而获得进步;例如医疗.体育以及其它种种技术和工艺,现在都已远远脱离往日的陈规了.政治,假使也作为人类学术中的一门,那么也应由于变革而有所得益.有些史实也可以作为〔以变革为有利〕这方面的佐证;古代的习俗常常是很简陋而且野蛮:希腊人在古时刀剑都不离其身,他们娶妇都必须用财物互相购买新娘.直到现今,有些地方还可以见到古代习俗颇为荒谬的野蛮遗迹:比如,在库梅,有一条杀人罪的刑法,只要控告者提出几个本族或近亲作证人,就可以判定被告的重罪.一般人类都择善而从,不完全蹈习父亲的故常而专守祖辈的旧制.我们所知道的原始人类,不论其为"土生居民"或为"某次灾劫的遗黎",一般都可想像为同当今偶见的愚蠢民族的情况相像,在原始"土人"间所流传的故事确实是蒙昧的.如果一定以守旧安常为贵,这就未免荒唐了.〔原始的许多习俗(不成文规律)必须废改,〕而且随后所立的成文规律也不该一成不变.在政治方面,恰恰同其它学艺相似,每一条通例不可能都能精确而且无遗漏地编写出来: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成规并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初期的法令律例都不是很周详且又欠明确,必须凭人类无数的个别经验进行日新又日新的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