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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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卷二


    法勒亚对均产所创立的制度本来就是不完善的;他所均的仅以地产为限,但人间的资财还有奴隶.牛羊和金钱,以及其它种种所谓动产,人们尽可以在这些方面致于富饶.所有这些财物必须一律加以平均分配,或一律给它们规定最高的限额,或全部都任各家自由聚散.显然,法勒亚当初只为小城市立法,他的制度只适合于为数较少的公民团体:在他的那个社会中,工匠都是公共奴隶,在他的公民团体以内完全没有工匠.但是,如若一个城邦规定工艺一任奴隶去做,这就只能限于公共工程这一类事业,在爱庇丹诺曾有过这种法令,在雅典,狄奥芳托也曾经引用过这类措施.
    经过这些考究,人们就可以判断法勒亚制度的利弊所在而显见它的优缺点了.

    章八
    无从政的实际经验而创制出最优良的城邦制度的当以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为第一人.他博涉各家学说,富于自然智识,且开创了城市的区划设计方法并为拜里厄斯港完成了整齐的道路设计.这个人的生平又以怪异著称于当世,见者望之翘然,或以为矫揉:日常披发垂肩而加之盛饰,以粗葛制长袍,厚实温暖,不分冬夏地穿着.他所设计构造的城邦以一万公民为度,分为三部分(阶级):第一部分为工匠,第二部分为农民,第三部分则为武装而卫国的战士.全邦土地也分作三个部分:一部分划归祠庙,另一部分归城邦公有,第三部分则为私人产业.庆祝境内诸神的节日和祭祀都由第一部分产业供应费用;武备开支支出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则分配给农家各户.他认为法律也只有三类,分别适用于三类刑事诉讼......屈辱.伤害.杀人.他还建议设置唯一的最高法院,凡其它机构不能审理或判决不当的一切案件都由它处理,照他的设计,要选任若干专职长老来组织这个法院.对法庭的判决方式他也提出了一个意见,认为审判员们在表决时向陶罐中各投卵石的手续是不适当的;每一审判员应各投一块木制法板;他如确认被告有罪,就应该把罪状写明在板上,倘使认为完全无罪,就让法板空白,如果他认为被告所犯部分有罪,部分无罪,则应分别写明哪些应该量刑和哪些应该昭雪的论断.他反对现行的那种手续,指出〔在上述那一类边际案件中,〕审判官所投的票(卵石)或决定全罪或完全免罪,对被告都是属失当,这样,审判官自己〔已违背了受任审判时所作的公平正直的誓言,〕实际上犯了伪誓罪.希朴达摩此外又对有利于邦国的各种创见或发明拟订了给与荣誉奖励的条例.他又建议,凡阵亡将士的子女完全由城邦公款支付其生活教养的费用,他自己认为这是一项新鲜的倡议,实际上雅典和其它城邦早颁行了这种条例.关于行政人员,他认为都应该由上述三部分(阶级)民众选举,当选的人分别管理三类公务......一般公众事务.外邦侨民及孤儿事务.
    希朴达摩所拟政治体系中最受人注意的要领就是这些.在这里,第一应受批评的是那个公民的三分法,工匠.农民.战士,既然同样列入公民名籍,他们就应该一律参加城邦政治体制;但是农民无武装,而工匠则既无武装又无田地,那他们的参加编配到这种政治体制中,毋宁是成了战士阶级的奴隶.这两个阶级不可能参加政府的一切机构;将军.内务官吏及所有重要职位必然完全由持有武器的阶级担任,但是这些以公民名籍参加城邦体系的人们,却不能列入职官名籍,又怎能使他们效忠于这个政体?有人说或者战士照理应做工农的主人而统治两者;但这必需持有武器者为数甚多,工农才不得不服从其统治.可是,战士阶级倘使人数很多,也就用不到另外两阶级来参加这个体系而且分享选举执政人员的权利.农民在城邦中,究竟有什么作用?我们可以承认工匠为每一城邦所需要,他们随处可以凭技艺生活,在希朴达摩所拟的城邦中也需要工匠.但他所说的农民就不同;假使农民以粮食供应战士,那么将他们纳入公民团体以内就理属当然,可是希朴达摩却规定他们各各私有土地而自食其耕耘的收获.还有那些用以供养战士阶级的三分之一公共土地也是可疑的:假使负盾的人自己来耕种这些土地,则战士将无异于农夫;而那位立法家却把他们分成了两个阶级.反之,如果在农民和战士两者之外还有耕作这些公共土地的人,那么这个城邦又得有第四部分(阶级),这部分人不能列入公民名籍,对城邦的政治机构完全无份.另一种可能方式是要同一农民既耕耘私有土地又耕耘公共土地.这样一个人就得为两家操作,"内务(或保卫)官吏"与"〔作战的〕将军"们并举,就指平时警备部队的官员(或译"警官").参看卷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