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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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卷二


    上面已说明,对于妇女的纵容,不仅直接养成她们放逸的习性而使全邦的政治结构陷于失调,而且又间接培育了贪婪这一恶德.因此我们在这里就必须提出拉栖第蒙贫富不均的问题来加以评论.那里,有些人家产甚巨,而另一些人则颇为寒酸,从而土地渐渐被少数人所兼并.在这方面斯巴达的法制是有缺点的.立法者规定每一公民所有的土地都不能作任何买卖,这当然不错;但他同时又容许各人凭自己意愿将财产给予或遗传于任何个人......这在长期以后就会形成全邦的财产不均,刚好和自由兼并的结果相同.事实上全邦五分之二的土地归属于〔少数家族和一些〕妇女;斯巴达嗣女继承遗产的非常多,当地而且又盛行奁赠的习俗,于是她们成了邦内的大财主.奁赠实际不是良法,最好是不给陪嫁,如果必需给的话,也应该限于少数或某些适当的财物.按照斯巴达的法制,一位公民可把继承他产业的女儿嫁给任何或贫或富的男子;假使在他死前女儿尚未出嫁而遗嘱又未经言明,这个女儿的合法保护人也可以把她嫁给他所选中的任何男子.这种法制造成的后果是:拉根尼全境原来可以维持一千五百骑兵和三万重装步兵,直到近世,它所有担任战事的公民数已经不足一千人了.历史证明了斯巴达财产制度的失当,这个城邦竟然一度战败,不复重振;其衰废的原因就在于缺少男子.传说斯巴达以往的列王常常以公民名籍授给外来的人,因此虽然经历长期战争,并没感觉人口的短绌;某一时候的公民数据说的确不少于一万人.这一记载是否真实,可以不必议论,可这并非良策,如果它想维持这一户口数额,不如设法平衡公民间的财产.可是,斯巴达的立法者,希望族类繁衍,鼓励生育,一度有制度,凡已有三子的父亲可免服兵役,要是生有四子,就可完全免除城邦的一切负担.鼓励增殖的律令实际上并不利于财产的平衡:多子的人家,田地区分得更小,许多公民因此必然日益陷于贫困.
    贫富不均问题也牵连到所谓监察会议(监察院)制度的缺点.拉栖第蒙监察官对于城邦重要事务具有决定权力;但是他们既然由全体平民选任,常常有很穷困的人当选了这个职务,这种人由于急需金钱,就容易开放贿赂之门.这种情形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在近世,就安德罗斯岛事件来说,监察院某些监察官由于受贿,竟参加祸害本邦的阴谋.这个重要机构还另有一种缺点是它的权力过大,可以专断职务,就是国王也不得不仰承其辞色;因为监察院僭取的权力日见重大,城邦原来的政体,包括王室在内,渐趋废坏,拉栖第蒙也遂由贵族(勋阀)政治而转成民主(贫民)政治了.但在这里还得承认监察制度的确也尽了团结公民团体.维持宪政的作用.平民有了参加城邦重大事件的均等机会,就使大众能心满意足;这种效果或出于立法的影响或由于事势的变迁,姑且不论,它总是有益于斯巴达政治的.一种政体如果想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都能参加而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这种意愿,在斯巴达的各个部分都是具备的〕:两王满足于这种政体所给予的光荣,勋阀贵族乐意长老院可以表达各人的意见,各人则可凭其才德而受任为长老;对平民大众而言,则人人都有当选为监察的机会,他们既乐意于监察制度,也就乐意于这一政体了.一切公民都有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这当然是对的,但现行的选举方式是很幼稚的.监察官既属于平民,却具有决断军政大事的权力,这就不该〔像他们现在所作的那样〕凭私意随便决定可否,而应该凭法律上成文的条规慎重处理一切案件.监察官的生活也不符合斯巴达政体的基本精神,对于他们,一切都很放任.而对于其它公民,斯巴达律的生活约束是非常严格的,这又趋于另一极端,以致许多人受不了那些严酷的节制,就秘密地私自寻取肉欲的欢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