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机器-2
但是如果犯罪本身便荷负着程度不同的对犯罪的严峻的惩罚,或者最长久.最残暴的习惯并不能完全免除一个最无人性的人内心的悔恨,要是只要一回忆到自己的行为便能使他感到内心撕裂的痛苦,那么为什么还要用地狱.用火海.用鬼怪等等比巴斯加尔的幻觉更加无稽的东西来恫吓弱者们的想像呢?为什么还需要借助那些神话,像有一个教皇自己招供的那样,来折磨那些原是被他们陷害的可怜的罪人呢?难道他们觉得这些人受自己的良心的第一刽子手的处罚还不够么?我并不是要想说,所有罪犯的惩罚都不公道;我只是说有些罪犯,他们的意志被毁坏了,他们的意识被窒息了,当他们苏醒的时候,他们自己的悔恨已经把他们惩罚得够了.我甚至可以这么说,依我看来,对于这些受命定的必然性牵累的罪人,自然甚至应当豁免他们的这种悔恨.
那些罪人.恶棍.忘恩负义之徒,以及对自然无丝毫感觉的人,罪恶的.人所共弃的暴君,徒然在他们的野蛮行为里寻找一种残酷的快乐,他们也会有一些安静和反省的时刻;那时候复仇的良心便起来了,站起来控诉,逼迫他们用他们自己的手撕毁自己.而那些折磨别人的人,必定也为自己所折磨;他们的烦恼正可以用来衡量他们给予了别人多少痛苦.
而另一方面,行善.知恩.感恩可以得到这么多的快乐;实践美德.人道.慈善.善良.仁爱.宽宏大度(单单这一点便包括了全部道德)可以得到这样多的满足,因此我以为,要是谁不幸没有生来就有道德,便已经是足够受罚的了.
我们并不是生下来就做学者的,而且说不定正是对我们器官机能的一种滥用,才使我们变成了学者;而对这一点国家是应该负责的,国家培养了一批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的人,而虚荣又美其名为哲学家.自然创造我们全体动物,目的是为了要我们快乐;因此,全体动物,从地上爬的虫子起,直到飞翔在天空的老鹰.也就是这样,所以自然给予全体动物以一份适合的自然的法则,一份按照每一个动物的身体组织在正常情形下所能承受的精粗不等的自然的法则.
现在我们怎样来给这个自然的法则下一个定义呢?我们说,那是一种感觉,它告诉我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甚至,我还敢在这个一般的概念之上增加一句:这种感觉不是别的,只是一种害怕或惊恐,但却是一种对于整个的种属和个体都很有益的害怕或恐惧.因为如果不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名誉.财产和生命,我们也许就不那么尊重别人的钱包和生命了;好似那些基督教的伊克雄们一样,要不是因为害怕地狱,也许就不那么热爱上帝,也不肯遵守那么一大套凭空臆造的道德教条了.
因此,大家可以看到,所谓自然的法则只是一种内在的感受,和其他一切内在感觉一样(其中也包括思想),仍然只是一种属于想像作用的影响.因此自然的法则显然是既不需要教育,也不需要启发,也不需要什么立法者的,除非我们和神学家一样幼稚可笑,将自然的法则和社会的法律混为一谈了.
宗教热狂的武器可以摧残坚持这些真理的个人,可是它不能毁灭这些真理本身.
这并不是说我怀疑有一个最高实体的存在;相反地,我倒是觉得它的存在有很大的偶然性.但是,既然它的存在并不比任何别的存在更能证明一种崇拜的必要,那么它的存在就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真理而已,在实际上是毫无用处的.因此,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既可以说宗教不一定就是什么规矩老实,同样的理由也可以完完全全使我们确定,无神论不一定就不规矩.不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