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5-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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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5-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第1460条 寡妇挪移或隐匿属于共同财产的财产者,虽有抛弃的表示,亦应宣告其为承认共同财产.本条规定并应适用于寡妇的继承人.
  第1461条 如寡妇于三个月期满之前死亡而未制作或完成财产目录者,其继承人自寡妇死亡之日起应有三个月新期间以制作或完成财产目录,而于财产目录完成后有四十日的考虑期间.
  如寡妇于完成财产目录之后死亡者,其继承人自其死亡后应有四十日的新考虑期间.
  寡妇的继承人得依前述各规定的方式抛弃共同财产.第1458条及第1459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寡妇的继承人.
  第1462条 第1456条及以下各条的规定对于受民事上死亡宣告者之妻,自民事上死亡开始之日起,应适用之.
  第1463条 与夫离婚或别居之妻,自离婚或别居确定判决之日起三个月及四十日内不承认共同财产者,应推定为抛弃共同财产;但于上述期限内,经夫到场,或夫经合法传唤而不出席之后,妻已由法院许可延展期限者,不在此限.
  第1464条 妻或其继承人之抛弃共同财产有欺诈债权人,损害债权的情事者,妻的债权人得诉请将抛弃取消,并得以自己的名义,承认共同财产.
  第1465条 寡妇不问承认或抛弃共同财产与否,于法律许其作成财产目录及考虑的三个月和四十日期限内,有自现存的饮食物内取用自己及雇工的饮食物的权利,如无现存的饮食物时,得借用相当数额的金钱以购买饮食物,其借款归共同财产负担,但寡妇行使此权利时应注意适度.
  寡妇于前项所述期限内居住属于共同财产或属于夫的继承人的房屋者,不负支付租金的义务;如共同财产解散时夫与妻居住的房屋系向他人租赁者,妻于上述期限内不负分担租金的义务,全部租金应由共同财产支付之.
  第1466条 如因妻死亡而共同财产解散时,妻的继承人得依法律规定夫死后妻得为抛弃的期间与方式而抛弃共同财产.
  第五目 承认共同财产后,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1467条 妻或其继承人承认共同财产后,依后述各规定分割资产与分担债务.
  第一分目 资产的分割
  第1468条 夫妻双方或其继承人依本节第一部分第二款所定的规则,须将其应向共同财产补偿的款项,返还于现存在财产总体中.
  第1469条 夫妻一方或其继承人,因以奁产赠与前婚的子女或单独赠与双方的共同子女而由共同财产中取用的金钱或取用的财产的价值,亦应返还之.
  第1470条 夫妻一方或其继承人是由共同财产总体中先行取回下列财产:
  一.夫妻一方的的个人财产未曾归于共同财产,而且存有现物者,如未存有现物时,其因运用而取得的财产;
  二.共同财产期间属于夫妻一方的不动产因出让而已变价,但未运用时,其原来所得的价金;
  三.共同财产对夫妻一方应为的补偿.
  第1471条 关于先行取回财产,妻应先于夫为之.
  先行取回财产时如未存有现物者,先由现金提取,其次由动产提取,再次由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提取.在最后一种情形,选择不动产的权利属于妻或其继承人.
  第1472条 夫只能就共同财产中的动产与不动产行使其取回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