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5-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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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05-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


  如共同财产中的动产或不动产不足时,妻与其继承人得就夫的个人财产行使其取回的权利.
  第1473条 共同财产应还于夫或妻的运用款项和补偿款项,以及夫或妻应返还于共同财产的补偿款项,自共同财产解散之日起依法当然计算利息.
  第1474条 夫妻双方先行取回的权利全部自共同财产总体中获得满足后,剩余的财产,夫妻双方或其代位人各得其半.
  第1475条 如妻的继承人有数人而意见分歧,其中一人承认共同财产而另一人抛弃共同财产时,承认共同财产者只能就妻应得的财产中取得自己应继承的部分.
  其余经继承人抛弃的部分属之于夫.夫对于表示抛弃共同财产的继承人,就妻如为抛弃时妻所得行使的权利,应负担义务,但其范围以表示抛弃的继承人自己应继承的部分为限.
  第1476条 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其他方面,包括有关程序的一切事项,必要时不动产的拍卖,分割的效务,因分割而发生的担保,及差额的补偿等,应依照本编继承章中关于共同继承人间分割遗产的规定.
  第1477条 如夫妻的一方曾有挪移或稳匿属于共同财产中的任何物品者,应剥夺其分享此项物品的权利.
  第1478条 分割完毕后,夫妻的一方对于他方享有个人债权时,例如因以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他方的个人债务,或因其他原因一方对于他方享有债权时,享有债权的一得诉请他方以后者在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或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第1479条 夫妻的一方对于他方享有的个人债权,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
  第1480条 夫妻的一方对于他方所为的赠与,应由赠与人以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及其个人财产给与之.
  第1481条 妻为其故夫服丧的费用,应由其故夫的继承人支付之.
  前项费用的数额,应视其故夫的家产而定之.
  即使妻抛弃共同财产时,其服丧的费用亦应由其故夫的继承人偿还之.
  第二分目 共同财产的债务及债务的分担
  第1482条 共同财产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其继承人各分担一半.
  关于财产的封印.财产目录.动产的出卖.清算.不动产的拍卖以及共同财产的分割等费用为共同财产的债务的一部分.
  第1483条 妻分担共同财产的债务,不问对于其夫或对于债权人,均以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得份为范围,但以立有真实而且正确的财产目录,并说明目录内所包含的一切财产及因分割自己所获得的财产者为限.
  第1484条 夫应清偿自己以契约所负担的共同财产的全部债务,但对于妻或其继承人有请求清偿还此项债务一半的权利.
  第1485条 妻的个人债务已成为共同财产的债务者,夫只负分担一半的责任.
  第1486条 妻所负的债务已成为共同财产的债务者,债权人得诉请妻清偿债务的全部,但妻对于夫或夫的继承人有请求偿还此项债务一半的权利.
  第1487条 属于共同财产的一个债务,即使由妻个人负责,债权人只得诉请清偿债务的一半,但妻对于债务应负连带责任者,不在此限.
  第1488条 妻清偿共同财产的债务虽超过其应负担的半数,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其超过之数,但债权人的受领证书记明其所偿者为共同财产的债务中应归其负担的半数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