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六
如今,我们还必须答复先前曾经慎重提到的问题:教授音乐应否使儿童确实能够自行歌唱和演奏.曾否实际登场演奏,这对于人们才艺的造诣当然是一个重大的分别.从没登场的人们,虽然也有可能,毕竟很难成为那一门才艺的良好评判家.又,应使儿童常常有事可做;父母们为了维系儿童的心志和身手,免得他们任意毁损室内的什物,往往给他们玩阿奇太的响器,这种玩具真是一项可喜的创作.孩子们整天是都不会安静的;当他们幼小时,一个响器恰就可以引动他们的注意;等到岁月既增,音乐教育就适于用作少年们的响器了.
考虑到这些情况,显然在音乐教育中,应让少年们登场演奏.至于在发育期间各段年龄,怎样安排才为合适,怎样安排便属失当,自然不难抉择;另外,世人往往认为研习音乐而竟然实际登场,就未免类似乐工的专业而趋向下流,这也是易解释的.我们先承认叫少年们参加演奏的目的只是在培养他们〔对于别人演奏〕的评判能力:虽然在早期应使熟习手艺,等年岁已长,他们既能欣赏音乐,辨别雅俗,就不必再次登场.然后对若干方面加以考察,让我们来答复这里所谓弄笛操琴近于玩物丧志.使人鄙俗的谴责:(一)凡是希望成为良好公民而具备自由品德的少年,他们在受训时期的参加演奏应该限于怎么样的程度?(二)他们所须熟习的应是哪些歌词和韵律?(三)教他们演奏时应该授以哪些乐器......因为乐器也是有高卑之分的?我们若能辨明这些问题,也就可以解除那些谴责.某一些种类的乐艺可能是工匠性的薄技〔但是我们必须先分别各个种类的不同效应,然后才能评价这样的问题〕.
我们尽可假设少年音乐教育的安排绝对不能有碍他们成人期的事业,也不可使他们养成匠工的习性;这些习性起初既不利于体育活动,久后也无益于学术研求,到了他们应受战士(军事)和公民训练的时候就将显见其为害.音乐课程的进度要遵守这样的原则:〔其一,〕不要教学生们学习在职业性竞赛中所演奏的那些节目;〔其二,〕更不要教学生尝试近世竞赛中以怪异相炫耀的种种表演,这类表演竟被引入现行的教育课程,实属失当.遵循这些规则,我们所订的课程固然不该仅仅使少年粗识某些动物与几乎所有奴隶以及小儿都能领会的普通乐音为限,却也只须到达对高尚的歌词与韵律能够欣赏的程度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