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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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卷五


    (五)执政者应当凭城邦的法度和自己的行动,防止贵族阶级间的争吵和内讧;对尚未牵涉到党派气息的人们及时隔离,勿使其卷入私斗的漩涡.一般人往往不注意变乱的先兆;只有真正的政治家才具有远见卓识.
    (六)在寡头和共和政体中,变革可以因财产资格的作用而产生.譬如,任官条件的财产定额,以货币计算虽然并未改订,但是一邦之内的货币流通数量如已大大增加,全邦公职人员就会开始变化.应付这类变化,可把全邦各家产业以往年公估的币值为准,定期重新估价.凡公民财产登记每年办理一次的城邦,估价也应每年施行;大邦每隔三年或五年才重行注册,则估价也可以在相应的间隔时期内施行.假若发现财产的币值总额已经比上年估定的数目增加了若干倍或减少了若干倍,就应该订明这么一条法规,政府当初所作财产资格的定额应该根据当年的重新估价另外作相应的调整.寡头和共和政体如果不采取这种政策,变革就会不可避免.如果流通的货币减少而定额不加修改,则政变将由共和趋向寡头,由寡头趋向门阀统治;相反,如果通货增加,政变将向另一方向进行,从共和发展为平民政体,一个寡头政体则或变为一个共和政体,或变为一个平民政体.
    (七)在民主和寡头政体中可以树立这样的成规;不许任何人在政治上获得脱离寻常比例的超越地位......实际上这一成规适用于一切政体.执政者施恩不宜太大太骤,毋宁以微小的荣誉,隔了相当的岁月陆续地授给人们.世人并非人人都能安于尊荣;一般的品格往往因骄矜而堕毁.如已经违背了这个成规,对某人已经骤然地授给了过度的殊荣,切勿再骤然地加以剥夺,而只能缓慢地逐次实行贬削.应特别注意,一个城邦要有适当的法制,使任何人都不致于凭借他的财富或朋从,取得特殊的权力,成为邦国的隐忧.如不能事先防范,有人已经置身于那样的地位,就得强迫他出国,以免酿成大祸.
    (八)人们的成为革命家同他的私人生活也是有关的.这可以设置一种监督私人生活的职司,观察那些在私生活上同现行政体不协调的人们:谁在平民政体中放浪于非民主的生活,谁在寡头政体中不守寡头生活的常态,谁在其它类型的政体中违背了那里通常的习俗.(丑)相似于对私人生活特殊的人们应进行监督,对于任何时刻在一邦中特别兴盛起来的部分也该予以注意.对于这部分人所可引起的后患的预防和治疗,是(甲)把官职和事权时常授给那与之相反的部分......这里说的两个部分即品质和数量,亦即富室和贫民的区别,......俾使两个部分各得其平,或对贫富有所协调,或(乙)设法加强中产阶级.这样的政策可以遏止将由那个特别兴盛的不平衡部分发起变革的危机.
    (九)为政最重要的一个规律是:一切政体都应当订立法制并安排它的经济体系,使执政和属官不能假借公职,营求私利.在寡头政体方面,对贪污问题应该更加注意.群众对自己不得担任公职,不一定会感觉懊恼,他们甚至乐于不问公务,专管家业;但一听到公务人员正在侵蚀公款,他们就深恶痛绝;他们因而才感觉到自己在名利两方面都有所损失了.如能完成这样的安排,受任公职都不能获得私利,平民和贵族政体就可以合并,而且这两种政体只能由这个途径使它们合并.经过这般安排,贵族阶级和平民群众可各得其所,各安其宜.合乎平民政体的原则的是,这里全体公民都可以担任公职;合乎贵族政体的原则的是,这里实际上出任公职的全都是著名人物.官职既然不能赚钱,就同时可兼备那两个政体的原则.穷人因为公职无利可图,便宁愿执管自己的行业而无意从公;富户既不需公款来维持生活,就可以接受名位而为城邦克尽义务.于是穷人将可凭其专心和勤奋而使家业渐兴,得以成为富户;贵族阶级从此不至于为任何或高或卑的人们所统治,也足以自慰了.为了防杜公款不被侵吞,凡征收人员都应在公职团体中当众交款,而账目则应当复制,以便分别交存宗社.分区和部族.为了保证任何官员不用其它方法〔如贿赂或索诈等〕营谋私利,应订颁章程来奖励以廉洁著名的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