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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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卷四

    章九
    接着,我们就可讨论所谓共和政体为什么可以与平民和寡头政体共同存在,这类型的政体应该怎样组织.在讨论怎样组织共和政体的同时,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别性质也必须有明确的分析,明确了两类的差异,这样把它们作为信符而合拼起来〔这就组成为一个共和政体〕.拼凑或混合这样的政体可遵循三种不同的原则.第一种原则是同时采用平民和寡头政体的两种法规.以法庭中的陪审席位为例:在寡头政体中,倘若富人不出席作陪审员就要受罚,穷人如果出席则并无津贴.相反,在平民政体中,则穷人出席可以取得津贴而富人缺席并不受罚.归并这两种法规可以获得一个中间型式;这样与合两体而成为中性的办法就是共和政体的本质.这是进行混合可能的原则之一.第二种原则是把两类法规折衷而加以平均.比如,一种政体对于出席公民大会完全没有财产资格的限制,或者仅订立极低的财产数额作为出席的资格,另一类政体则订立了高额财产资格.到了这儿,两类法规就都不适用,我们须加以平均而订立一个折衷数额,第三种原则是在寡头和平民政体中都选择了一些因素而加以混和.比如,就任用行政人员而论,拈阄(抽签)法素来被认为属于平民性质,选举法则属于寡头性质.又,订有财产资格的为属于寡头性质而平民性质的行政官员就全无财产资格的限制.这里,共和政体或混合式的贵族政体就在两种法制中各取它的一部分......在寡头政体中选择了以选举法作为任官的形式,在平民政体中就不采行财产资格的限制.
    我们这里已说明了混合的一般方法.凡是一个业经混合平民和寡头主义的政体,人们倘使称它为平民城邦,或者称它为寡头城邦,几乎不可分辨,这必然是混合得很周到了.这样的混合已拼成一个中间体系;两端都可以由中间体追寻其痕迹.拉栖第蒙政体可举以为例.由于这个政体具有若干民主精神的特征,许多人认为它是民主的.第一,关于儿童的教养,在斯巴达贫富是相同的,他们以相同的文化标准教育富家和贫户的子弟.对于青年和成年的教育方针也是一律的.在衣食方面也贫富不相区别:在共同食桌上每人面前摆着一样的食品,富人穿的都是穷人也能照样制备的极为质朴的服装.斯巴达民主精神的第二个特征是人民对于邦内两个最高机构分别享有对长老院中长老的选举权和参加监察院作为监察官的被选举权.相反,另有些人认为斯巴达是寡头政体,指出它有许多寡头性质的因素.例如,执政人员的任用完全不经拈阄,一律凭选举决定;死刑或放逐罪仅仅少数几个人有权裁定;还有其它许多相似的特征.一个混合得良好的共和政体看来应是两备平民和寡头因素的,又好似是两都不具备.共和政体不应凭借外力支持,而要依赖内在均势来求其稳定;至于就内在力量来说,有大多数人维护这种制度还是不够的,一个不良的政体也可能是得到多数人拥护的,只有全邦没任何一个部分存在着改变现制的意愿,这才算作是稳定.

    章里,我们已说明了怎样组织一个共和政体以及其它被称为贵族政体〔而事实上是混合政体〕的方法.

    章十
    我还得陈述剩下的另一个类型,即僭主政体.关于僭主政体,可以讨论的内容不太多,但它既是政体的一个类型,我们也须一并加以研究.关于君主政体,我们已在这一论文的前面数章中讲过.那里所说的君主政体是按照通常习惯用的词义和制度立论的,我们考虑了王制是否有利城邦,什么样的人才可以为君王,从什么地方可以得到君王以及怎样才能建立君主政体.在研究君主政体时,我们也谈到了两种僭主政体,由于这两种僭政都保持着法治的精神,它们的性质就类似君主政体,也可以混称为君主政体.这两类是(一)某些野蛮民族中所尊崇的具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主,还有(二)在古希腊城邦中曾经一度存在的类似君主的所谓民选总裁.这两种僭主相互间是有所分别的,但是两者都可以说是半王半僭的制度......其建制既出于民意,其为政也遵循法治,这合于君主政体,这里,统治者的意志具有最高权威,显示出主奴的情调.但是,这里,还有第三种僭主政体,就是大家习见的真正僭政的典型,也正是绝对君主政体("全权君主")的反面型式.当单独一个人统驭着全邦所有与之同等或比他良好的人民,施政专以私利为尚,对人民的公益则毫不顾惜,并且也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限制他个人的权力,这就成为第三种僭主政体.这是暴力的统治;所有世间的自由人当然都不愿去忍受这样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