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个比喻也可以适用于第三种类的统治......即城邦宪政统治.当一个城邦依据平等原则,由相同身分的人组成政治体系时,公民(城邦组成分子)们自然地认为他们大家应该轮流执掌治理的职司〔治理的职司主要是致力于被统治者的利益,因此这些义务应由大众轮流分担,而统治者作为公民团体中的一员,也附带地获得共同的利益〕.这本来是一个合乎自然的制度,当初,人们各自设想,在我担当这种义务的时期,既然照顾到他人的利益,那么在轮着他人执政时期,也肯定会照顾到我的利益.如今,情况已经不是这样.动心于当官所得的便宜以及从管理公共财物中所获的残余或侵蚀,人们就希冀久据要津.这类公职人员像被病魔所缠,必须于官职求救〔一旦失官,便憔悴不堪〕;总之,看到这些人争权干禄的狂热,就不能不想起这些情况实际是病态.由此所可导致的结论是明显的:按照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是照顾到公共利益的各种政体就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的政体就都是错误的政体或者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这类变态政体都是专制的〔他们以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种方式施行统治〕,然而城邦却恰是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
章七
既然已经说明了这些问题,我们就可以挨次研究政体究竟有哪几种类型,并考察各种类型的性质.我们首先论述正宗一类的政体;正宗政体说明以后,相应的各种变态政体也就显而易见了."政体"(波里德亚)这个名词的意义相当于"公务团体"(波里德俄马),而公务团体即是每一城邦"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也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要是旨在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那么由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所执掌的公务团体只能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那就必然会是变态政体.在这些偏离了正宗的政体中,普通公民的公共利益既然不受照顾,那么他们也就不必称为"公民"了;如果说他们必须称之为"公民",那么他们所在的公务团体或政体就应照顾到全城邦人民的利益.政体(政府)以一人为统治者,凡能照顾全邦人民利益的,通常就称为"王制(君主政体)".凡是政体以少数人,虽不止一人而又不是多数人,为统治者,则称"贵族(贤能)政体"......这种政体拥有这样的名称或是由于这些统治者都是"贤良",或者由于这种政体对于城邦及其人民怀抱着"最好的宗旨".末了一种,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够照顾到全邦人民公益的,人们称它为"共和政体"......这个名称实际上就是一般政体的通称,这里却把一个科属名称用作了品种名称.引用这一名称是有缘由的.一人或少数人而为统治者,这些人可能具有特殊才德;待到人数逐渐增加时,当然难于找出这么多各方面的品德都是完善的人,只有军事性质的品德可以期望于多数的人们,武德特别显著于群众.所以在共和政体中,最高治权操于卫国的战士手中,这里必须是家有武备而且又力能持盾的人才能称之为公民而享有政治权利.
相对于以各类型的变态政体,僭主政体为王制的变态;寡头政体为贵族政体的变态;平民政体为共和政体的变态.僭主政体以一人为治,凡所设施也以他个人的利益为依托;寡头(少数)政体以富户的利益为依托;平民政体则以穷人的利益为依托.三者都不考虑城邦全体公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