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三
可是,两方都疏忽了真正的要点.如果财产的确为人类所由合群并组成团体的目的,则人们分配城邦的职司和荣誉时就应以他们所贡献的财产为比例;按照这个论据,寡头派的理由是充分的......要是投资一米那的人,和那个投资其它九十九米那的人,平等享用一百米那的本利,这才真是不合正义(不平等)了.但是城邦不仅为生活而存在,实在应该为优良的生活而存在;假设它的目的只是为了生活,那么,奴隶也可能组成奴隶的城邦,野兽或者也可以有野兽的城邦,而在我们现在所知道的世界中,实际上并没有这类城邦,奴隶和野兽既然不具备自由意志,也就不会组织那种旨在真正幸福的团体.类似地,城邦的目的也不仅仅为寻取互助以防御一切侵害,也不仅为便利物品交换以促进经济的往来.假如城邦的目的仅仅是这些,那替里尼人和迦太基人就可并为一邦,其它缔结商务条约的各邦也可作相应的合并.这是确实的,这些邦国订有输入输出的合同,并且缔结商务条约,规定互不损害两国人民的利益,保证各自正当的行为;这些邦国之间还有成文的军事互助同盟条约.但是,另一方面,两邦并没有共同设立的商务官员,总理两邦的贸易;反之,两邦仍各设自己的职司,管理本邦的业务.两方的条约仅限于防止并处分自己的人员发生有害于对方人员的行为,两方对于对方人员的道德品质都不用操心,条约中也无须保证所有参加贸易业务的人们全都不发生有违正义或其它恶劣行为.可是,凡是订有良法而有志于实行善政的城邦就得操心全邦人民生活中的一切善德和恶行.所以,要不是徒有虚名,而真正无愧是一"城邦"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要不然的话,一个政治团体就无异于一个军事同盟,其间惟一的差别就只在空间上,一个"城邦"内的居民住在同一空间,而另一个"同盟"内的人民却住在互相隔离的两个地区.又,如果不是这样,法律也无异于一些临时的合同,或引用智者吕哥隆的话语,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却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一个城邦的目的是促进善德,这样的宗旨不难给它作证.这是很明显的;要是梅加拉和科林斯两邦竟围以一道垣墙,这两邦却还不是一邦.假令两邦的居民更相互通婚,虽然通婚为同邦以内社会生活的征象之一,但仍不能说它们已合为一邦.即使它们已作成下列安排,仍然不能说它们已经成为一邦:人们相离虽远而犹能相及,因此订立了在物品交换方面彼此保护.互不损坏的规约,作为共同信守的典章.我们可以设想参加这种交换行为的人们,一个是木匠,另一是农民,又一是鞋匠,及其它一些物品的生产者,人数非常多;我们也尽可设想这里的人数竟然多到一万人.可是,假如这些人的结合仅仅以物品交换以至防卫同盟为止,那么他们的结合仍然未能达到一个城邦组织的阶段.为什么呢?这不是说,作为同一团体,其中所包含的分子尚缺少延续性.在上述的结合中,人们尽可以集合到密切相接的一个会场;但他们要是各各保有自己的家庭,像独治一个城邦那样管理家务,他们所由集合的作用只局限于共同防卫某种临时发生的侵害而已.简单说,即在集合完了以后又像未集合以前一样人人各自进行原来的生活;那么,任何精细的思想家就不会说这种结合是一个城邦.所以,很明显,一个城邦不只是同一地区的居留团体,也不只是便利交换并防止互相损害的群众〔经济和军事〕团体.这些确实是城邦所由存在的必要条件;而所有这些条件还不足构成一个城邦.城邦是若干生活良好的家庭或部族为了追求自足而且至善的生活,才结合而构成的.可是,要不是人民共居一处并且相互通婚,这样完善的结合就不可能达到.因此各城邦中共同的"社会生活":婚姻关系.氏族祠坛.宗教仪式.社会文化活动等,是常常可以见到的现象.这些事业全可以促进人间的友谊,而友谊却仅是社会生活情调的表征.至于一个城邦的作用及其终极目的却是"优良生活",然而社会生活中的这些活动却只是达到这种目的的一些手段而已.城邦为若干家庭和村坊的结合,由此结合,全城邦可得到自足而至善的生活,这些就是我们所谓人类真正的美满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