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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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卷三

    章八
    关于这些政体的性质,我们必须逐一进行比较周详的研究.其中有某些疑难;我们对于任何一门学术论题进行学术研究时,不能仅仅以现实概况为满足,应该阐明每一个别事例的真相而无所遗漏.刚才讲到,僭主政体是一人统治,依据专制的原则〔以主人对待奴隶的方式〕处理其城邦的公务;若有产者们执掌这个政治体制的最高治权,就成为寡头(少数)政体;反之,由无产的贫民(群众)们执掌最高治权,则是平民政体.这里所举〔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定义中就存在着第一个疑难.平民(穷人)政体原先已解释为多数人的统治;但有时一个城邦中代表最高治权的多数人竟然都是有产者.类似地,寡头(财阀)政体原先已解释为少数人的转治;但是有时一个城邦中穷人少于富户,然而他们却富有才能,竟然掌握了治权.这样,两者都同方才叙述的定义相违背.我们合并以上两类定义,以解除这个疑难......财富联系于少数,然而多数则同贫穷结合;于是修订寡头政体的定义为人数较少的富人控制了城邦的治权,相似地修订平民政体的定义为人数多的贫民控制着治权;这儿又遗留了另一疑难.我们的新定义要是就已可以包括一切寡头和平民政体,那么上述偶尔可能发生的情况......那些城邦富户数多而穷人数少,要是其中竟在某一城邦,多数富户控制了政权,在又一城邦则穷人少数控制了政权,对于这些政体,我们将怎样取名?这一论辩表示了人数这个因素应该为次要的属性,一般的城邦既然常是富户少而穷人多,那上述的特殊例子只是偶然的事件而已:寡头和平民政体的主要分别不在人数的为少为多.两者在原则上的分别应为贫富的区别.任何政体,其统治者无论人数多少,如果以财富为凭,则一定是寡头政体;同样地,如以穷人为主体,则一定是平民政体.
    恰像我们方才所说,世上常常是富户少而穷人多.一个城邦组织内,全部都是自由的公民,而富于资财的人则只限于其中的较小部分;其一以自由为标帜,另一则按财富为依据,这些就是寡头和平民两派所各各据以争取统治权力的实际基础.

    章九
    其次我们必须先确定主张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者各人所持有的原则,并辨明他们各各所包含的正义观念.寡头和平民派对于正义各有其认识,但是他们的认识既不充分,所持的正义就都是不完全的,各人都只看到正义的某些方面.比如在平民政体中,"正义"就被认定为"平等".这确实是平等,但是只限于同等人们之间的平等,不是普及全体的平等.在寡头政体中,却以〔政治职司的〕"不平等"分配为合乎正义.这确也是正义,但只限于不平等人们之间而言,也不是普及全体的正义.寡头派和平民派都没有考虑到这一因素......是谁可以适用他们所持的原则......所以两派都作出自己的错误判断.各人按照自己的利益进行论断,而大多数的人如要他们判决有关自身的案件时,实际上就都是不良的判官.正义(法意)对人身有关系;正义的分配是以应付出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于相应收受的人......这个要旨我已经在《伦理学》中讲过了.〔按这个要旨,合乎正义的职司分配("政治权利")应该考虑到每一受任的人的才德或功绩.〕寡头派和平民派两者虽然都主张事物的平等,但对于人身的平等这个问题,他们就意见分歧了.发生这种分歧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方才所说他们都作为自身有关案件的判官,而且做出了错误的论断;另一原因则在于双方各别认识的正义观念,实际上都是局限的偏见,却各认为是绝对而完全的道理.寡头派的偏见在"资财",他们认为优于资财者就一切都应优先;平民派的偏见在于"自由身分",他们认为一事相等则万事也都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