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十
关于城邦的最高治权应该寄托给什么(怎样的人们),这也是一个疑难:寄托于"群众"或"富户"或者"高尚人士"或"全邦最好的一人"或"僭主".选取任何一项,都会发生不相宜的后果:那些后果怎么会不随之而来呢?假使穷人占据最高治权,就会凭其多数来瓜分富户的财物......这是否有违正义?平民派就会站出来回答说:"不,神明鉴临,这是最高统治机构依据正义(依法)而行的措施."但是,我们跟着可以反问,假如这还不算是极端的不义,什么才是不义?全邦中的任何多数,无论为小康之家,或为穷苦的人,倘使把少数人的财物共同瓜分,取为己有,这种多数显然是在破坏城邦.可是,善德总不会做破坏任何善物的行为,而正义也一定不是为害于城邦的.于是,很显然,这种没收的法令是不可能合乎正义的.〔如果说这种法令合乎正义,〕僭主的行为也必然是合于正义的了;恰恰好像平民多数以强力胁迫富户,僭主们也遵循同样行为胁迫他人.那么,要是由少数富人来执政是否就能合于正义?如果他们也像别人那样掠夺并没收平民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是否可算是合乎正义(合法)?倘使认为合法,则平民所施于富户的行为也应当同样认为合于正义了.这是无疑的,所有这些恃强逞暴的行为都是卑鄙而且不义的.
章就应该由〔少数〕高尚人士(贤良)执政而且掌握最高治权么?但〔高尚人士虽不会没收他人的财物,可是〕依照这种制度,其它的人们〔虽可常常保有产业,却〕都不能任职.城邦的职司本来是名位,少数的一部分人常常占这些名位,全邦其它的人们便永远被摈于名位之外了.假若以最好的一人来治理,是否可以胜过其它各种办法呢?这种制度的性质实际上就更是寡头;邦内不得名位的人自然也更多了.有些人看到,把治权寄托于任何"个人"〔或任何一组的人〕,而个人既难免情感的影响,这就怎么也不可能成为良好的政制,于是他建议:这不如寄托于"法律".然而法律本身可以或者倾向寡头,或倾向平民;以倾向寡头或倾向平民的法律为政,又有什么不同于寡头派或者平民派执掌着最高治权?实际上是一样的,上述的后果还得发生,而我们所拟最高治权寄托于什么的问题,假若期之于法律,仍还是一个疑问.
章十一
关于其它的论旨留待以后研究;这里先行考虑以"群众"为政这一项......似乎把治权寄托给少数好人,毋宁交给多数平民,这里虽存在着一些疑难,其中也包含某些真理,看来这是比较可取的制度.就多数而言,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相似地,如果许多人人人贡献一分意见和一分思虑;集合于一个会场的群众就像一个有许多手足.许多耳目的异人一样,他还具有许多性格.许多聪明.群众对于音乐和诗人的作品的批评,一般较〔少数专家〕更为正确,情况就是这样:有些人欣赏着这一节,另些人则被另一节所感动,全体会合起来,就能完全领略了整篇的得失.品德高尚的好人所以异于众人中的任何个人,就在于他一身集合了许多人的素质;美人之所以不同于平常的容貌,艺术作品的所以异于俗制的事物,原因也是如此,......在人的相貌上或作品上,一样一样原来是分散的众美,集合成了一个整体.你如把那整个画像拆散开来审视,也许可以说他的眼睛还不如某一个常人的眼睛,其它部分又不如另一某人的相应部分.这种集众人的短处可以胜过少数人的优点的原则,可否用到一切平民政体及一切人类团体,这里殊难确切断言."神明鉴临",也许在某些人的团体中,不可以滥用这种原则;要是说这种理论可以作为通例,也可施之于兽类,这未免荒谬,而某些人的团体又有什么不同于畜群?尽管人们全是提出这些反对意见,我们这个原则运用到某些公众团体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