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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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卷三


    会员全都是家产微薄的人,又没有年龄的规定.可是,对于这一责难也可以像答复前一个责难那样予以回答,而重申平民政体在这方面的安排为可取.照现行制度,实际上权力寄托于公审法庭或议事会或群众的整体,并没交付任何个别的一位"群众陪审员"或"议员"或"公民大会的会员",每一成员只是法庭或议会或者大会整体中的一个部分而已.所以,把公民大会.议事会和法庭所由组成的平民群众的权力置于那些贤良所任的职司之上是恰当的,也是合乎正义的.所有参加这些审议机构的人们的集体性能原本就大于那些少数贤良所组成的最高〔行政〕机构,自然也就大于他们各人的个别性能.如果完全明白我们这些论旨,上述的责难也就可平息了.
    当我们在讨论第一个疑难时,曾引申到这一要旨,最后的裁决权力应寄托于正式订定的法律.只是所有的规约总不能概括世事的万变,个人的权力或者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该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它来发号施令,作为补助.但是怎样的法律才能作为正宗的法律,这个问题仍旧没有辩明;我们前面已经涉及的法律可能有偏向的疑难仍然是存在.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是合乎正义或者是不合乎正义.这里,只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者乖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

    章十二
    世上一切学问和技术,其终极(目的)各有一善;政治学术本是一切学术中最重要的学术,其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至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托.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在这方面,这种世俗之见恰好与我们在伦理学上作哲学研究时所得的结论相同.简而言之,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应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可是,这里引起这样的问题,所谓"相等"和"不相等",它们所等和所不等者究竟为何物?这个问题中所包含的疑难应该在政治学上从事明智的考察.有些人可能主张,城邦的职司〔和荣誉〕应该按照尚优原则,分别高低(不平等地)分配于任何方面有所优胜的公民......即便在其它方面,他们同别人无异,他们如果有一点长处,这一优点就应该受到尊重,而权利的分配就应该符合他们各别优点的大小.可是人们倘遵循这种原则,谁的相貌较好或者谁的身体较高,他就都可以要求一份较大的政治权利了.这理由不是很显然有错误么?我们可用其它各门学术上的比拟来说明这个错误.现在有一队笛师,要是吹笛的本领大家相等,你不会凭借他们出身(门望)的高低作为分配笛管的标准.谁都不会因出身较高便能吹奏得更好;应对笛艺较高的人才分配给较好或较多的笛管.假使认为这个譬喻还是隐晦,我们可以说得更明白一些.倘使这里有一个人,笛艺较他人为优而出身甚卑,且相貌丑陋.就人生的众善来说,出身和相貌也许较笛艺重要,现在对具有这些善德的人度长量短,在出身和相貌方面的所胜比较笛艺方面的所优为多;而较好或较多的笛管仍旧应该分配给优于笛艺的那个人.对于有些技艺,我们也许应当考察出身或与之有关的财富,是否有利于该项技艺;这里,就笛艺这一事业说,两者实际上无助于吹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