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问题,普遍地存在于正宗及变态政体之中:变态诸式的政府为了它们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必须实行清除,正宗诸式的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也必须应用类似的清除.这种务求整齐匀称的规律也可以用一般学艺来作证.画家在他画布上描绘人像,总不能画上一只特别大的脚,不管这只脚画得怎样美丽,假如失去了匀称,那是不许可的.船匠不会把一艘船的艄部或其它部分造得特别高大.乐师也不能让他的整个合唱队中有一人引吭特别嘹亮或者特别纡徐.看到采取这种清除政策的广泛,可知在君主政体中,一个王室,要是平日施政通常有利于全邦,虽然有所清除,也未必就因而与邦内人民失和.就对付某些可以引致内讧的显著势力说来,陶片放逐律也有政治理论上的根据,而未可全非.当然,最好立法者是在创制法律的起初就为本邦构成良好的体系,使日后无需再依仗这种补救办法;但是为了保持一个政体,使它不致轻易被邦内的某些人所倾覆,那么这仍是一种不得已而求其次的可取的手段.实际上,各城邦却常滥用了这种手段,这并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也不符合各自政体的原旨;为了党争,他们就不惜一再诉诸"陶片放逐律",借以实现排斥异己的偏私目的.
至于在变态政体中,各自维护一偏的立场,排斥异己事属当然,甚至可说是合法的了......这虽然也明显地不是绝对合乎正义.但是在最好的政体中,要是也采用这种政策,那就成为一个严重的疑难了.这里所成为疑难的还不在于那些政治势力特别大,或者富于资财,或朋从众多的显要之辈.疑难的要点在于:假使邦内出现一个善德特着的人,该怎么办?大家既不能说应该把这样的人驱除而流放他到邦外,可又不能强使他屈服为臣民.如果强使这样的人屈服为臣民,这就类于把宙斯神一并纳入人类的政治体系.唯一的解决方式,而且也是顺乎自然的方式,只有让全邦的人服从于这样的统治者:于是,他便成为城邦的终身君王.
章十四
经过这一番探讨后,这里已可以转而论述君主政体了.一王为治的制度,我们曾经说是正宗政体各类型之一.我们应该多加考虑的问题是:任何城邦或国家要取得修明的治理,是否以君主政体更为适宜,抑或王制实在不如其它型式的政体......或是王制在某些场合虽未必适宜,而在另些场合却又较为适宜.我们预先确定君主政体只有一属或者数属.这不难认明,王制实际上包括若干的不同种属,它们为政的方法各不相同.
(一)拉根尼政体中存在着一种王室.这种王室素称为君主政体的真实典型;但斯巴达王没有绝对的治权;他们只在出征时,离开本邦以后,才有指挥军事的全权.此外则宗教事务的权力也属于王室.所以斯巴达王实际上是一个"统帅职位",受任终身,对军事可以独立自主,发号施令.这种王不操生杀之权......唯史诗时代的王,在出征期间,他们可凭权威杀人.荷马的诗可引为证:阿伽米农在公民大会中受到攻诘总是隐忍的,但一到战场,他就施行生杀的权力.他就是这么说的:
谁要想临阵脱逃,他总逃不了;
操持着生杀权,我要把他喂鹰犬.
章里所述君主政体的各个品种之一就是军事指挥的终身职;这一属王室有两类品种,其一为世袭,另一是公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