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十五
在君主政体的这五个种属之中,我们只需从详研究两个种属......末一式和拉根尼式.其它三个种属的各王室大都处于这两种属之间,他们所持的权力,总是比绝对王制("全权君主")为小而比斯巴达诸王更广.〔阐明了两端的种属,各个中间的种属便大体可知,〕因此,我们这里的论题就可简略提出这么两个要旨:第一论题是终身统帅的职权,无论是世袭或者另外规定有转换的方法,对于城邦究属有利还是无利(适宜或不适宜).第二论题〔关于全权君主〕是全邦政务都由一人治理究属有利或无利.
第一论题实际上是属于法制研究,不属于政制研究,因为任何政体中都可能设置常任的将军(统帅)职能.所以我们现在暂置不论.另一种君主政体〔全权君主〕却正是一种政制,我们应该对此做一番理论研究,概括地考察一下同它有关的各个疑难.
我们的研究便以这样的设疑开始: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更为有利?主张君主政体较为有利的人说,法律只能订立一些通则;而国事演变时,法律不会发布适应各种事故的号令.任何技术,要是完全按照成文的通则办事,当是愚昧的.在埃及,医师依成法处方,如果到第四日而不见疗效,他就可改变药剂,只是他假使在第四日以前急于改变成法,这要由他自己负责.从同样的理由来论证,很显然,完全按照成文法律统治的政体不会是最优良的政体.但,我们也得注意到一个统治者的心中仍然是存在通则的.而且,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恰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却是谁都难免有感情.在这里,主张君主政体的人可以接着强调个人的作用;个人虽然不免有感情用事的毛病,然而一旦遭遇通则所不能解决的特殊事例时,还须让个人较好的理智进行较好的审裁.那么,这就的确应该让最好的人做立法施令的统治者了,但在这样的一人为治的城邦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有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的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法律所未及的问题或者法律虽有所涉及而并不周详的问题确实是有的.这时候,既然需要运用理智,那么应该求之于最好的一人抑或求之于全体人民?
照我们现行的制度,人民就集合于公民大会,且尽其议事和审断的职能;人民在这里所审议而裁决的事情都是〔法律所未及或未作详密规定的〕特殊事例.集会中任何个人大概都不及那才德最高的一人.但城邦本为许多人所合组的团体;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酒席;相似地,在许多事例上,群众比任何一人都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又,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大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大为不易腐败.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者其它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对于上述的集会,我们当然假定它的出席者都是自由公民,而所议事件都以法律没有周密规定者为限,所作裁决也从没有违背法律的.辩难的人也许要说,这样人数众多的集会,未必真得能强使严守这样的范围吧.那我们也可以另行假设一个既是好人又是好公民的群众集团,试问,这个好人集体和那一个好人相比,究竟谁更易于腐败?若干好人的集体一定较不易于腐败,这不是已很明显了么?可是辩难者还可提出另一个反对的理由,人多了意见分歧,就易于发生党派之争;一人为治就可避免内讧.对于这个理由,我们实在无须另作解答,既然我们假设的集团都是好人,同那一个好人一样,许多好人在一起,也不致于发生内讧.于是,〔我们可以总结这一番论证了.〕假使若干好人所共同组织的政府称为贵族政体,而以一人为治的政府称为君主政体,那,世间这样多同等贤良的好人要是能够找到,我们宁可采取贵族政体而不是采取君主政体了......无论这个一王之治或有侍卫武力或没有侍卫武力为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