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十三
城邦需要大家贡献的如果只以有助于城邦的存在为界限,则上述各要素,或至少其中的某些要素,就确实可认为是分配职司和荣誉的正当依据;但按照我们前面所述及的,城邦还应该计及优良的生活而要求大家具有文化和善德,那这两者才应该是最正当的依据.在另一方面,依我们的立论,人们凡是有一项.而且只有一项与人相等者就不应该〔像平民派那样〕要求享有各项事物的同等权利,凡是仅有一项为较优者也不应该要求对各项事物都享有较优的权利......我们确认遵循这类原则而创制立法的一切政体都是变态政体.我们曾指明,各人根据各自的某种贡献,而在政治上各自有所要求,虽然在某一方面的意义上可以说是合乎正义,却谁都不是绝对全面地合乎正义.(甲)富人的依据是他们有较大的土地,而土地又是有关城邦的共同利益的;又,他们由于富有恒产,因此也比较能够信守契约.(乙)自由氏族和贵族的依据是相接近的.出身(门望)较高的,作为一个公民,比出身卑微的,地位也就较高;尊贵的氏族在一邦内总是比较受尊敬的.又,优种遗传优种;世泽之家的后裔常常见到有良好的品德.(丙)相似地,品德当然也应是要求政治权利的正当依据;我们认为正义正好是社会性的品德,凡是能坚持正义的人,常是兼备众德的.(丁)但〔在财富.出身或品德这些个别的依据外〕多数(群众)也有他们要求政治权利的依据:就集体来说,他们就比少数较强.较富而且又较好.
假若这些具有品德.财富.门望且可以提出政治要求的人们组成某一公务集团而聚居于一城之中,这个城邦将由谁来统治?这是一个争执不已的问题.能否有所协议?在我们前面已经叙述的各类政制中,并未见到争执不已的情况.那些城邦因为执掌主治机构的人们各不相同而性质各别:其一是以最高治权寄托于富户;另一寄托于才德;余者类此,各有所偏依.但这里所提出的问题与此有异,这里发生了性质各别的人们同时要求治权的争执.如,有德之士,如果为数甚少,却提出了他们的要求.我们应该怎样答复他们的要求?鉴于他们人数太少了,可否向他们质询:你们这么一些人能够处理全邦的要务么?你们的人数足能构成一个城邦么?还有一种疑难不仅可向有德之士质询,也应问及其它一切提出政治要求的人们.以财富较多或者门望较高为理由而要求治权归属少数人,这可以说同样是不合正义的.如果承认这样的理由,则任何一人要是他的财富超过其余的人,他当然就可以统治他们了;相似地,门望特别高的人也当然要统治门望较低的人们,如自由人氏族,而这些自由人却正在以个人的出身为依据而要求治权.在〔少数制〕贵族政体中,所依据的才能或者善德,论理也相同.倘使若干贤良所合成的公民集团中有一人的才德出类拔萃,超乎他人,这些人就应该遵循自己所主张的原则让他一人来统治了.若说多数因为强于少数就应当取得治权,照这理论,如果有一人或某一小组的人强于这一多数(群众),这人或者这小组就必然可以代替那个多数来执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