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二
《法律篇》曾说,制订法律时,立法家应该注意到国境的大小和境内的居民这两个要素.但一个城邦的政治生活既不能与四邻隔离,立法家也不可以遗忘邻邦关系这个问题.譬如说,一个城邦所备的武装应该不仅可以保证境内的安全,还必须有时用到境外.这一类〔偏重实务和军事的〕生活,虽对个人或邦国的一般事业来说,都不足重视,可是一个城邦总应该保持足够的力量,才可在进攻或退守的时刻,都能使敌国有所畏惧.
又,财产的数量〔以及军备的实际需要〕也应加以考虑.苏格拉底说到每人财产的数量应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的生活为度".我们可研究一下,对这个数量,是否可以另作较明确的叙述?这样的叙述是含混的,类似人们随意说"生活优良",这只是一些不着边际的笼统语言.而且所谓"素朴的生活"实际上竟然可以是穷困的生活.比较清楚的叙述(界说)应该是"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而宽裕(自由)的生活"为限度.让这两个词结合起来,划出我们应用财富的边际......两者如分开,宽裕(自由)将不期而流于奢侈,素朴(节制)又将不期而陷于寒酸.人们在财富处理上表现过弱(吝啬)或过强(纵滥)的精神都是不合宜的,这里惟有既素朴而又宽裕,才是合适的品性.
还有一个疑难就是他规定了全城邦区划地产为总数有定量的若干丘亩,进行平均的分配,对于公民的总数却并未作相应的限额,对于婴儿的出生数也未作节制的规定.他估计某些多子的家庭出嗣另些无后的家庭,就可以平衡人口,使其不离于原有的定额.在他来看,现时若干城邦人口的自然情况曾历经几代而未见重大的变迁.但在这个设想的城邦中,人口应维持得更为稳定;在现时的各城邦中,财产可自由分割和转移,增殖的人口不致乏食,但是在那个拟想的城邦,各份产业既已划定,就不能再行分割,超额的子女,不论多少,都无处可以另得财产.从事限制产业的份数就毋宁设法限制人口,以防止出生数超过必需的平衡数;计算婴儿死亡和婚后不育的概率,就可以作出繁殖率的限数.繁殖如无限制,势必导致贫穷,......现时恰巧有许多城邦疏忽了限制繁殖这个问题.紧跟着贫穷,又导致内乱和盗贼.古代立法家科林斯人斐登主张开国时,产业的份数等于公民的人数,这些数额应该作为定制,勿使其增减;至于各份产业当初或大或小则可以不必计较.但是在《法律篇》中的政策恰恰与之相反.关于这方面,怎样才能改进意见,我们将留待以后另行讨论.
《法律篇》中还有一个疏漏.他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间的区别说得很不明白;他仅仅做了一个譬喻:两者间的关系应该像经线和纬线,用不同的毛来纺织.还有一个疏漏是他允许人们的财物增加到原有数额的五倍,但他没说明何以在地产方面却又不容许作相应的增加.又,他所拟农舍的安排也是可疑的,他规定每一公民〔在各自的份地上〕都有两幢分离的房屋.生活于两幢房屋中对于家务和田亩的管理并没任何好处.
他所拟的整个政体既不是民主(平民)政体也不是寡头政体,而是趋向于那种称为共和政体的中间型式,这种政体中的公民以具有重装备的甲兵为限.这种政体假使作为大多数城邦可以采用的制度而言,那是没有错误的,但他把它作为仅次于他所初拟的理想城邦,这就不相宜了:如果仍从理想的高尚处立法,那么人们也许宁愿采取拉根尼(斯巴达)的宪法或者其它较接近于贵族政体的型式.的确有些思想家认为理想的政体应是混合了各种政体的政体,因此,他们就推崇斯巴达式的制度.这些思想家都将斯巴达政体看作是君主政体(一长制).寡头(少数制)和民主(多数制)政体三者的混合组织〔但他们对于三者的解释却又各不相同〕.另有些人认为斯巴达的二王代表君主政体,其长老会议则代表寡头政体,至于埃伏尔(监察)既然由民间选任,那么监察会议便代表民主政体.可是,另一些人又认为监察会议实际表现为僭主政治,只在斯巴达式的日常生活习惯以及会餐制度中,才能显现他们的政体具有民主精神.在《法律篇》中,论辩的主旨却认为民主政体和僭主政体的两合组织是最优良的政体......这种制度,人们或者宁愿把它列入最恶劣的政体中,或者竟不算是一种政体.凡是能包含较多要素的总是较完善的政体,所以那些混合多种政体的思想应该是比较切合于事理的.《法律篇》中所陈述的政体实际上缺乏君主政体的要素,他专重寡头和民主两要素且是偏向于寡头政体那一方面的.这在他所拟行政人员的选任方法上可以明显地看到.行政人员先由票选方式选举出好几倍的名单,然后再进行抽签作最后的决定,这确实是民主制度而兼有寡头政体的方式.可另外两种办法则又是寡头(财阀)性质的:其一,法律强迫较富有的公民必需出席公民大会,选举行政人员,并且参加其它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对于其他公民则听任自便;其二,〔由选举规章的细节看来,〕他的用意就在于使较富有阶级获得较多的行政位置而最高级的职官都必须由资财最富饶的人们充任.选举议事人员的方法也是具有寡头性质的.的确全体公民都必须参加选举.但在预选过程中,普遍的强制规定只是局部施行:在选举头等资财级的预选人若干名时,强制全体公民参加,选举二等资财级的同数预选人时也是这样;但到第三等级的预选时,第四等级的公民就不强迫他们出席选举,到第四等级的预选时,第三第四等级的公民都不加强迫.然后,他(柏拉图)规定全体公民从全部预选人名单中选出每一资财级相等数目的议员.这样,许多平民由于自便,将不去参加选举,而最富于资财和较高等级的选举人就成了议事会中的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