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卷二
我们在深谋熟虑,企图为人间制订大经大法的时候,不仅应该注意到怎样可减免罪恶,还必须想到,财产如果归公有,多少原有的利益必将从此被剥夺.看来,在那样的社会中,生活几乎是不可能的.苏格拉底所持论辩的前提〔城邦的划一性〕是不正确的,故他陷于错误.当然,某种程度的划一,无论在家庭或在城邦,都是必要的;但是完全的划一却是不必要的.一个城邦,执意趋向划一而达到某种程度时,将不再成为一个城邦;或者虽未达到归于消亡的程度,还奄奄一息地弥留为一个城邦,实际上已变为一个劣等而失去本来意义的城邦:这就像在音乐上和声夷落而成单调,节奏压平到只剩单拍了.照前面所说明的事实,城邦应该是许多分子的集合,只有教育才能使它成为团体而达成统一.所以,这真是可诧异的,作者的本意原来是企图给城邦建立一种教育制度,他却忘记了积习.文教和法度可以化民成俗,竟信赖财产公有的方法,想凭借它使城邦达成善德,而一心采取变法更张的手段.拉栖第蒙和克里特的立法家凭借会餐的规约将财产利用到公众的福利上,这就可作为教化的实例.
让我们进一步追溯历史的经验:人类既然历经了这么长久的年代,如果这些创见的确优异,就未必不早为前贤所觉察.现世的种种,历史上差不多都已有先例;只是有些虽曾发明而未经集录〔故不传于后世〕;有些虽已为大家所知,然而从未实施〔所以得失还不能洞悉〕.要是能够在历史上找到某种政体的构造符合于那些理想型式,我们就可晓然于它的利弊了.任何城邦的组合必须把所有的分子做出区别而加以配属......有些配属于公餐团体内,有些则分隶在宗社和部族中.〔这样,历史上公共财产的组织,各地是多多少少地存在的,〕柏拉图所倡议的制度只有一个特点,他规定卫国之士这个阶级,不事耕作;但是就这个特点说来,拉栖第蒙人也可说已经试行过了.
苏格拉底所拟的整个体制是不妥当的,其中各级组成分子的地位都不太明确,实际上他也是无法加以说明的.除了卫国的人以外,对于占整个公民团体中大多数的农民,他都没有详细叙述:农民是否也该〔像卫国之士一样〕把财产归公,或者仍然私有?农民阶级的妇孺应该归公育或仍旧家养?这些他都没说明.〔这里我们可假定为三个可能的方式.〕(一)农民的一切事物〔包括妇孺和财产〕完全归公有.这就同卫国之士的规定没有什么区别.那农民又为什么要受卫国阶级的统治?又怎样才能使农民接受那种被统治的从属地位?符合这种境况的就只有克里特曾一时采用过应变政策,那里的统治阶级容许奴隶同享主人所有的一切特权,只是仅仅不准从事体育锻炼和持有兵器.(二)农民以及其它较低阶级的财产制度和婚姻制度与今日大多数城邦的现行制度一样,不作变更,任他们各有其家庭和产业.那么,整个社会又将会是怎样的一个体系?在一个社会中必将包含两个〔在法制上〕相反的国家......而其中卫国之士就类似一个占领别国城市的卫戍军,农民工匠以及其它行业就像一个被占领国的普通公民.在这样的社会中,苏格拉底所谴责的现行城邦所有种种罪恶,如财物纠葛和法律诉讼等,仍会照样发生.他的确曾经说过,公民之受有良好教育的可不用许多法规来排除纠葛,例如市政法规.商场条例以及类似的章则.但是他所称述的教育却又限于卫国之士这个阶级.又,他所订农民保持产业的条件是必须要按时缴纳收获物的赋课,以供养卫国之士.因此农民将感觉其劳力的贡献和功绩而引以自傲,具有这种心理的农民比一般〔斯巴达的〕赫卢太.〔帖撒利亚的〕卑奈斯太或其它地区的农奴更难治理.关于低级公民们的妻子和财产是否应同高级公民一样归于公有,以及他们的政治地位以及应受的教育和应守的礼法,在苏格拉底所拟的体制中都没有规定.这些问题既然并不是可以忽略的细节,我们因此就不易确知该怎样组织那些低级公民于城邦内,才能保证高级公民,即卫国之士的公共生活.(三)另一方式就是农民的妻子归公而产业仍属私有.如这样,则农民在尽力耕作的时刻将有谁来照顾家室?假使按第一种方式,财产也同妻子一样完全归公,那么又有谁来照顾家室?这也是荒谬的,以动物生活为例,竟说女人应该从事和男人相同的作业.动物实际上异于女人,它不需要料理家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