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论(中)-第二卷-第五篇-军队-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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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论(中)-第二卷-第五篇-军队-第十四章


    这种方法和前一种方法的区别主要在于,正规征收是在地方当局参加下进行的.这时,在有存粮的地方并不是用暴力强取存粮,而是经过合理的分派,要居民有秩序地交出来.只有地方当局才能作好这种工作.
    在这里,一切都取决于时间.时间越多,分派就越普遍,负担就越轻,成效就越理想.甚至也能把现金采购作为辅助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正规征收就和第四种方法近似.在本国内集中军队时,采用这种方法是毫无困难的,在军队后撤时,常常也不会遇到什么困难.与此相反,在进入尚未占领的地区时,安排正规征收的时间就比较少.通常前卫只不过比主力先到一天.前卫只能对地方当局提出要求,要求他们在某地准备好多少粮秣.这时只能在附近的地方......周围几普里的范围内筹集和征收粮秣.因此,对人数较多的军队来说,假如自己不携带几天的给养,只靠在匆忙中征收的粮秣是远远不够用的.因而,军需机关的任务就是掌管粮秣,把它只分发给那些毫无储备的部队.但是,困难是会逐渐减少的,因为能够征收粮秣的距离在一天天扩大,地区的面积随之扩展,征收的效果也会随之而增大.假如可供征收粮秣的地区在第一天只有四平方普里,那么在次日就会有十六平方普里,在第三天就会有三十六平方普里.也就是说,第二天比第一天增加了十二平方普里,第三天比第二天又增加了二十平方普里.
    当然,这里所谈的只是大体的情况,征收粮秣的地区的扩大还要受许多其他情况的限制,其中最主要的是刚刚住过军队的地方不可能象没有住过军队的地方那样地提供很多的粮秣.可从另一方面来看,征收粮秣的地区的半径每天也能扩大二普里以上,即扩大三四普里,有些地方还或许更多一些.
    为了把分派的粮秣,起码其中的大部分确实能够被征收到手,当然要依靠配属给地方当局的征粮队行使权力,但更重要的是要使全体居民害怕负责任.受到惩处和虐待,使他们通过这一切而感受到普遍的压力.
    我们不打算叙述军需机关和给养制度的复杂的全部细节,我们只谈这种方法有可能得到的结果.
    根据对一般情况的考察而得出的.并为革命以来历次战争的经验所证明了的结论是:一支军队,只要它带有几天的粮食,即便兵力很大,采用正规征收的方法无疑是可以解决给养问题的.军队到达某地后立刻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最初只限于附近的地方,今后越来越扩大征收地区的范围,而且由越来越高的当局进行安排.
    除非当地的力量已经枯竭,非常贫困或遭到严重破坏,要不然,这种方法是永远可以使用的.军队驻止的日期较长的时候,要求能一直提到最高的地方当局,它在安排时当然就能使负担尽可能地平均些,还能通过收购来减轻征收粮食的压力.而且,即使是外国军队,如果它想较长时期驻在我们的国土上,常常也不会那么粗暴而无所顾忌地把全部的给养负担完全加在当地民众身上.正因为这样,这种征收方法便逐渐地自然而然地接近于仓库供给的办法,但是不会因此就完全变为另一种方法,它对军事活动的影响也不会有显著的变化.这是因为,尽管能从较远的地方运来粮食补充当地的粮食,可是当地依旧是军队取得给养的真正源泉.这同十八世纪战争中的给养情况,即给养通常完全由军队独立管理与地方毫无关系的那种情况相比,是全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