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论(上)-第一卷-第一篇-论战争的性质-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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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论(上)-第一卷-第一篇-论战争的性质-第一章

    一 引言
    我们首先研究战争的各个要素,然后研究它的各个部分或环节,最后就其内在联系研究整体,即先研究简单的再研究复杂的.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研究部分时更需要常常考虑到整体.所以研究这个问题时,比研究其他问题更有必要先对整体的性质有一个概括的了解.
    二 定义
    在这里,我们只想谈谈战争的要素......搏斗,而不打算一开始就给战争下一个冗长的政论式的定义,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如果我们想要把构成战争的无数个搏斗当成一个统一体来考虑,那么最好设想一下两个人搏斗的情形.每一方都力图用体力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他的直接目的是打垮对方,让对方不能再作任何抵抗.
    所以,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暴力用技术和科学的成果装备自己来对付暴力.暴力受到的国际法惯例的约束是微乎其微的,这些限制与暴力同时存在,但在实质上并没有削弱暴力的力量.暴力,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敌人是目的.也就是物质暴力(因为除了国家和法的概念之外就没有精神暴力了)是手段;为了确有把握地达到这个目的,必须让敌人无力抵抗,因此从概念上讲,使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真正的目标.这个目标取代了上述目的,并将它作为不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而在某种程度上排斥掉了.
    三 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
    有些仁慈的人会很容易认为,必然会有一种巧妙的方法,不用造成太大的伤亡就能打垮敌人或者解除敌人的武装,并且认为这是军事艺术发展的真正方向.这种看法不论多么美妙,却是一种必须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在类似战争这样危险的事情中,从仁慈产生的这种错误思想正是最为有害的.因此,不顾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在对方不同样做的时候,就一定会取得优势.物质暴力的充分使用决不排斥智慧同时发挥作用,这样一来,他就使对方也只得这样做,于是双方就会趋向极端,这种趋向除了受内在的牵制力量的限制以外,不受别的任何限制.
    问题必须这样看.因为厌恶这个残暴的要素而忽视它的性质,这是没有好处的,甚至是错误的.
    假使说文明民族的战争的残酷性和毁灭性比野蛮民族的战争小得多,那么,这也是交战国本身的社会状态和这些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所以,如果硬说缓和因素属于战争哲学本身,那是不合情理的.虽然战争是在社会状态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之中产生的,是由它们决定.限制和缓和的,可是它们并不是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它们在战争发生以前就已存在.
    人与人之间的斗争本来就包含敌对意图和敌对感情这两种不同的要素.我们之所以选择敌对意图这个要素作为我们的定义的标志,只是因为它带有普遍性.因为,甚至最野蛮的近乎本能的仇恨感,没有敌对意图也是无法想象的,而许多敌对意图,却一点也不带敌对感情,至少不带强烈的敌对感情.在野蛮民族中,来自感情的意图是主要的,而在文明民族当中,出于理智的意图是主要的.但这种差别是当时的社会状态.制度等决定的,并非野蛮和文明本身决定的.所以,并不是每个场合都必然有这种差别,而只在大多数场合有这种差别.总之,哪怕是最文明的民族,相互间也可能燃起强烈的仇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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