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论(上)-第一卷-第一篇-论战争的性质-第一章
因此,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既成为衡量战争行为应该达到何种目标的尺度,又成为衡量应使用多少力量的尺度.可是政治目的不能单独地成为这种尺度,它务必同双方国家联系起来才能成为这种尺度,因为我们研究的并非纯粹的概念,是实际事物.同一政治目的在不同的民族中,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时期,可以产生完全不同的作用.所以,只有当我们以为政治目的能对它应动员的群众发生作用时,我们才能把它作为一种尺度,这就是要考虑群众情况的缘故.同一政治目的起作用的结果可能是完全不一样的,这要看群众对战争是反对还是赞成,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在两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可能积累十分强烈的敌对情绪,存在很紧张的局面,以致战争的政治动机本身虽然很小,却能产生大大超过它本来应起的作用,引起一种真正的爆炸.
上面说的这一点不光是对政治目的在双方国家中能够动员多少力量来说的,而且也是对政治目的应该为战争行为规定何种目标所说的.有时政治目的本身就能作为战争行为的目标,例如占领某一地区.有时政治目的本身不适于作为战争行为的目标,这时就需另选定一个目标作为政治目的的对等物,并在媾和时取代政治目的.可是即使在这种场合,也始终要首先考虑有关国家的特点.有时,当政治目的需要通过对等物来达到时,这个对等物要比政治目的大很多.群众的态度越冷淡,国内的气氛和两国的关系越不缓和,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效能就越明显,它甚至起决定性作用,在某些场合,简直只根据政治目的决定问题.
假使战争行为的目标是政治目的的对等物,那么战争行为一般说就趋向缓和,而且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作用越明显,情况就越是如此.这说明,为什么从歼灭战一直到单纯的武装监视之间,存在着重要性和强烈程度不同的各种战争,这里并没什么矛盾.然而,这里又产生了需要我们进行说明和解答的另一个问题.
十二 以上论述还没有说明军事行动中为什么会有间歇
不管使用的手段多么少,不论敌对双方的政治要求多么低,也不管政治要求为战争行为规定的目标多么小,军事行动可能有片刻的停顿吗?这是一个深入事情本质的问题.
完成每一行动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把这段时间称做行动的持续时间.这段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当事者行动的急缓.
这里我们不想谈行动的快慢问题.每个人都是按自己的方式办事的,办事缓慢的人并非有意要多用些时间,而是因为性格的关系需要较多的时间,如果快了,他就把事情办得差些.因此多用的这一段时间是内部原因决定的,原本就是行动持续时间的一部分.
假使我们认为战争中每一行动都有它的持续时间,那么,我们就得承认,持续时间以外所用的任何时间,即军事行动中的间歇,仿佛都是不可想象的,至少初看起来是这样.在这里当然不能忘记,我们谈的是整个军事行动的进展问题,并非敌对双方的这一方或那一方的进展问题.
十三 只有一个原因能使军事行动停顿而且看来它永远只能存在于一方
既然双方都已准备好作战,就必然有一个敌对因素在促使他们这样行动.只要双方没有放下武器,即只要还没有媾和,敌对因素就依然存在.只有当敌对双方的每一方都企图等待较有利的时机时,这个敌对因素的作用才会中止.但是初看起来,仿佛只能一方有等待有利时机的企图,另一方的企图应该恰恰相反.如果等待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有利的肯定是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