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十三
〔说明了一个理想城邦的土地和人口等条件以后,〕我们现在要讲到政体的本题了;这里,我们应该阐释一个城邦由于什么以及怎样才能享有幸福生活并制定优良政体的要点.无论在什么地方,人们要取得幸福,必须注意两件事:其一为端正其宗旨,让人生一切行为常常不违背其目的.其二为探究一切行为的准则,凭以察识人生将何所规随才易于达到目的.目的和手段,两者可相应,也可以不相应.有时人们抱有正大的宗旨,但实际上终于没有达到初志.有时一切手段全获成功,人们获致所求,然而考究他所要求的事物,却又颇为鄙薄.有时,甚至两者都属失当,如有一位医师,他既可错断身体健康的本质,面对获致他所希求的健康又作谬误的处方.就一切技艺和学术而言,必须兼明两者......既确立它的目的且又精通于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作为).全人类的目的显然都在于优良生活或者幸福.有些人的行为足以实现他们的目的.另一些人虽然向往,但终于不能达到目的,或由于天赋薄弱,或由于遭际艰难.〔于此〕我们应该还能记得,如果要求得优良生活,必须有合适的配备〔而各人的家境却随着他的遭际,或裕或窘〕;至于这种配备的适量则因各人天赋的厚薄而异,凡才德优美的人,对于身外的需求肯定轻微,要是天赋不充,就不能不对财物多所借重.又另些人则一开始就弄错了宗旨;他们虽然行为卓越,可以有所造诣,可一切才情都投入了谬误的途径.这里,我们所研讨的初意既在寻取最优良的政体,就显然必须阐明幸福的性质.只有具备了最优良政体的城邦,才能具有最优良的治理;而治理最为优良的城邦,才有获得幸福的最大希望.
在《伦理学》中,我们已经说明......我们在那里所持的论旨是有益的......幸福为善行的极致和善德的完全实现,这种实现是出于"本然"而不需任何"假设的".我所说有待"假设",意思为其人其事必须获得相关条件〔而后才可成善〕;所说出于"本然"则一定自具备内善,不必外求〔而径可成善〕.试以正义行为做例子,〔如果按照法律的正义〕课人罚金,或者加以惩戒,诚然是一件善事,但是这里必须有罪人恶行作为条件而后执法者才不得不做这件善事......我们宁愿城邦没有罪人,没有恶行,而法官无法施行警戒,无法实现他的正义.〔如果按照功赏的正义,〕以荣誉与财物给予他人〔如是而以己所善与人为善〕,这样的为善就与惩恶的所以为善不同;凡由己(出于本然)的善行才是至高的善行.以刑罚惩治罪恶,就某一意义〔例如给人以痛苦〕而说,仍旧只是一件可以采取的坏事;反之〔就惩恶的目的在于消除恶行而言〕,善施恰好可以开创某些善业而成为善德的基础.〔我们也可以把这里的论旨另作一些申说:〕虽善人都能安于贫病,并善于对待人生其它种种的困乏,但是幸福总是依赖于和这些恰好相反的事物〔即衣食.健康和人生所需其它的物质配备〕.我们在讨论伦理问题的篇章中,多次说明,一个真正善良而快乐的人,其本性的善一定是绝对的善,在他发扬其内在的善德时,必定能明白昭示其所善具有绝对的价值(品格).但是,由于〔善良而快乐的人们也不能完全没有身外的善〕这样的事实,使人们设想到身外之物为导致幸福的原因.这恰好如同听到了一曲竖琴的佳奏,人们竟遗忘了乐师的妙手,却赞叹那竖琴的弦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