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六
但是,不难见到,反对上述理论的人也有他们的正当理由."奴役"和"奴隶"两词都有两方面的含义.〔在上面所说明的自然奴隶之外,〕还有一类法定奴隶和强迫奴役.在这里所说的法律就是战争的一些常例......凡战败者都归属胜者所有.好多法家谴责按这种常例所立奴役的原则而控诉它为非法:他们认为力弱者应从属于强有力者这种专重强权的观念〔不合法理,〕是可憎的.对于这种原则的是与非,就是贤哲们也不免意见分歧.这争议的根源和足以混淆双方论据的地方是这样的:人们假定了足以制服他人的最大权能必须是具有〔物质〕装备〔精神〕品德,因此,在战斗中,胜利的人也应该是具有优良品德的.既然把权能联系到某些品德,使有力者同时也成了有德者,双方的争点由此已转到了正义问题(是否合法?).一方认为必须存在相互的善意,这才合乎正义,〔凭惯例而起的强迫奴役是不合法的;〕另一方则认为优胜劣败的规律一任强者为主.弱者为奴,这就是正义〔而奴役自属合法〕.要是澄清双方持论的混淆点,便可看出争论双方都有谬误而并不完美,我们还是维持尚善的宗旨,认为主奴关系应以善良和卑恶为准绳.
有些人一面坚持由战争成例所导致的奴役为合乎正义......因为法律或者成例就是正义的一种衍生物......而另一方面却自相矛盾:首先,他们承认发生战争的原因也可能是不正义的;其次,他们又知道凡是身心不应当被奴役的人实际上就不应降为奴隶.如果按照他们所坚持的原则,虽是最优良的氏族,自己或其父母一旦身为战俘而被卖为奴,自身及其子孙,就该永远沦为奴隶了.希腊人都不乐意称优良的希腊种人为奴隶,他们宁愿将奴隶这个名称局限于野蛮人,〔而他们实际上却又承认战俘可用作奴隶.排除他们思想上的矛盾.〕
命意就落在我们前面所说"自然奴隶"上面了.在他们认为,世上有些人〔野蛮族〕无论到何处都应该是奴隶,本性上就是奴隶,另外一些人〔希腊人〕无论到何处都应该自由,本性上就是自由人.由奴性所引起的观念,也适用于优种的观念.希腊人都以优种(贵族)自居,不仅在本国是优种,就是到世界任何地方,也都应该是优种,他们认为外邦人只在本国内可以优种(贵族)自居,〔到了别国,就显得并不优良〕......这样,优种就分成两类,一类是绝对的优良和自由;另一类就是相对的.西奥德克底剧本中海伦娜说: